天天热头条丨江西南城:护几只鸡伤一只鹰 农户法庭受审
发布时间:2023-04-19 04:17:05 来源: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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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农户为了保护自己饲养的鸡不被鹰类啄食,便支了一张粘网将这只“偷鸡贼”给抓住了。没想到,这一番操作竟给自己引来了牢狱之灾。4月10日,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危害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雷中华今年50多岁,是南城县里塔镇昆塘村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2022年底,为了贴补家用,他在田埂里散养了200多只鸡。然而,没过多久,雷中华养的鸡就接二连三的要么失踪,要么满身是伤,死在田埂中。短短几天时间,雷中华就已经损失了20多只鸡了。这究竟是谁干的呢?

“偷鸡贼”是一只雷中华叫不上名字的鸟儿,此鸟体型虽小,但是动作迅猛,雷中华赶了几天都无济于事,于是便买来一张粘网,结果还真的网住了。

随后,雷中华便将这只鸟带回了家,拔了毛准备食用。结果,森林公安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将其抓了个正着。经鉴定,这只鸟名叫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3年3月30日,这起案件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将法庭搬到了被告人雷中华所在的乡镇。

法庭上,检察机关还向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一只松雀鹰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而依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雷中华需要赔偿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赔偿金。在案发之后,他主动缴纳了2万元赔偿款,而剩下的,则无力支付。

创新赔偿方式:以劳务来代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那么,对于这起案件的被告人而言,又该用怎样具体的劳务方式来进行替代性修复更加合适呢?

当得知可以通过这种劳务的方式来进行代偿时,雷中华也十分高兴,还主动写了一份承诺书。

最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雷中华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判处雷中华在南城县里塔镇提供为期一年的义务护理劳动,如未按约定提供劳务,仍应承担剩余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3万元。

宣判之后,雷中华还与南城县林业局、南城县里塔镇政府签订了《义务护林护鸟协议书》

目前,随着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之网越织越牢,野生动物的生存也越来越受益,然而,在现实中,又的确与农户切身利益之间显现出了一些矛盾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当前我省对野生动物致害的具体赔偿标准尚不明确。此前,针对野猪等野生动物侵害农作物的现象,曾由南城县林业部门牵头,向保险公司进行过投保。南城县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本案这种野生动物伤害家禽的情况,接下来他们将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协商,看能否将此也纳入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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